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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

【以案释纪说法】| 带班值班切勿擅离职守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次数:

【案例简述】

2022年10月1日上午,某市专题调度时发现,个别值班领导未按要求在岗值守。经查,某单位副主任段某在带班值班过程中擅自离岗,于当日11时左右前往聚餐并饮酒,且在电话抽查过程中谎报实情、弄虚作假。当月,段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现工作单位处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段某在带班值班期间擅自离岗且前往聚餐饮酒,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段某在电话抽查过程中谎报实情,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案例启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值班值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转。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值班值守纪律,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按规定报送信息,莫把“带班”变“待班”;要坚持“群众过节、干部在岗”,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服务师生、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来源: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

审核:林政、刘婷、王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