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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16 浏览次数: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5〕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双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工作,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特点与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计划”紧密契合国家和北京建设需求,积极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进高校之间交流合作和优质资源共享,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计划”由北京市统筹规划,市属高校与在京中央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具体共建实施。

 第二条交流学生主要通过市属高校招生计划定向投放方式产生。目前主要采用“3+1”和“1+2+1”培养模式,即前3学年在央属高校,第4学年在市属高校,或第1学年和第4学年在市属高校,第2、3学年在央属高校培养。

 第三条“计划”选取的专业(方向)应为国家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方向),专业培养应口径适度。市教委根据各高校学科特点与社会需求,对“计划”中的专业(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专业(方向)建设由央属高校牵头组织,对口市属高校参与建设。“计划”共建高校双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所应具有的知识、能力与素质,联合相关行业企业,共同制定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标准,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培养计划,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和素质提升体系,培养基础扎实、专业过硬、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计划”共建高校要从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出发,共同组建虚拟教研室,形成由共建高校双方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中青年教师、企业导师组成的专业教学团队,共同负责并实施培养计划,包括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学生指导、质量评价等工作,共享双方优质教学资源,确保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开展。市教委鼓励和支持“计划”共建高校加大对虚拟教研室、教学团队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学团队专业建设、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六条“计划”中央属高校相关部门(教务处)按照与市属高校共同认可的培养计划,明确两校课程、学分、学时对应关系,指导学生确定每学期应修最低学分标准,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每学期向对口市属高校相关部门提供学生按规定所学习课程的纸质盖章成绩单、电子版成绩单及对应的学分。对口市属高校以学期(学年)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为成绩合格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央属高校为成绩合格学生颁发写实性修业证明。

 第七条市属高校根据“计划”专业(方向)、名额以及学习年限,招收本科生,并按对口央属高校新生入学时限派遣到央属高校。央属高校负责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等工作。

市属高校为学籍管理主体单位,对口央属高校为交流学生建立临时学籍,为教育、教学、教务、临时学籍管理实施单位。交流学生每学期按照央属高校要求报到注册,央属高校及时将交流学生注册信息送达市属高校,作为市属高校学籍管理依据。如果发生交流学生未按照央属高校要求按时报到注册等情况,共建高校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八条央属高校应为“计划”学生建立学期学业预警机制。交流学生按央属高校学业预警机制执行,央属高校应按学期向市属高校通报学生的学业预警情况,如交流学生规定时间内因故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例如,未达到央属高校学期学习成绩要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央属高校学习,或需要休学半年以上),共建高校应进行协商,交流学生回到市属高校继续学习,相应学期成绩要求及学籍管理按市属高校执行。

 第九条参加“计划”的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央属高校其他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可以按照央属高校规定选修其所在专业以外的课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发生费用自理。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应征入伍时,由市属高校按相关要求办理征兵手续,退役后继续在原央属高校原专业学习。若交流学生入伍退役后不适合在原央属高校原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回到市属高校,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交流学生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市属高校按规定组织开展推免工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央属高校可优先考虑录取参加“计划”的市属高校学生。

 第十一条交流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属高校划定,评定由央属高校完成。双方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流学生提供其他专项奖学金。央属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定期为市属高校学生工作部门提供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和鉴定评语。

 第十二条交流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应在进入央属高校时转入央属高校,按照央属高校规定进行管理,由组织关系所在校做好交流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交流学生按照央属高校要求参加党团活动、社团活动、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获得一切成果及奖励为双方高校共同培养成果。

 第十三条交流学生违纪处理主体单位为市属高校。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期间须遵守央属高校校规校纪。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央属高校应及时通报市属高校并提出处理意见,双方协商后,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对于学生退出计划的情况,不再增补新的学生。

 第十四条交流学生按市属高校规定向录取高校交纳学费、住宿费,不需要向央属高校缴纳,其他费用按双方高校协议规定执行。市属高校负责为家庭困难的交流学生办理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交流学生在央属高校学习期间,由央属高校为其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市属高校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属高校负责报销。央属高校组织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伤害,双方学校都应积极进行救助。所发生费用按各自学校的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单位)、本人承担。需市属高校承担的费用,按市属高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共建高校要建立校级层面协调领导小组,要由一名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和招生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院系领导组成。从学校层面协调“计划”的专业建设、教师团队建设、教学运行、学生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事宜。

 第十七条共建高校双方教学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学生教学运行、学生成绩、学籍管理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共建高校双方学生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思政工作与管理,定期沟通协调交流学生管理情况;共建高校双方相关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专业、教学团队、课程教学工作,指定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交流学生思想、学习、身心状况的沟通与管理。

 第十八条共建高校双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在交流学生进入央属高校学习之前,在“平等互利、职责明晰”原则基础上签订协议书,约定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宜可根据需要,与学生本人签定三方协议。